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晉政發[2002]14號
呂梁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各大中型企業:
為了加強我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修改并重新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省級監管
(一)建立省住房公積金聯席會議制度。為了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發展,省人民政府決定恢復并充實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增加省審計廳、省編辦為成員單位,作為我省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公積金、住房貨幣化補貼資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資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有關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我省的貫徹落實,并履行省住房公積金聯席會議職責。定期召開會議,研究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政策,協商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二)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領導小組。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建設廳廳長、財政廳廳長任副組長,審計、編辦、監察、人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領導小組,各市(地)應當設立以市長(專員)為組長的機構調整工作領導小組,于7月10日前報省人民政府。
(三)依法設立省級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依法設立省級(市、地不設)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是貫徹《條例》和《通知》精神,建立我省住房公積金監管體系的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為此,在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加掛山西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監管辦”)牌子,具體承擔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政策法規,建立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組織查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二、調整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系
各市(地)要按照《條例》規定,于今年6月底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一)管委會的組建。每個市(地)只能設立一個管委會。管委會實行任期制,委員由市(地)人民政府聘任。委員總數不超過25人,省會城市不超過30人。管委會以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代表為主組成,其中:市(地)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主任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二)管委會的決策機制。管委會通過建立嚴格、規范的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實行依法決策、民主決策、自主決策。管委會要抓緊制定章程,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程,在決策時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表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管委會依法做出的決策,市(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決不能干預。
管委會與各級人民政府房改的議事協調機構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房改是政府行為,各級房改辦履行的是政府職能。為此,住房公積金決策、管理機構調整后,房改工作不能削弱。凡房改領導小組(住房委員會)已撤消的市(地)、縣(市、區)應盡快恢復。各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全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晉政發〔1998〕23號)規定,將各級房改辦統一歸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
按照《條例》規定,每個市(地)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稱“管理中心”)。現存的各個管理機構,包括上級政府機關和行業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都要在******審計的基礎上,按照“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的原則,進行撤并調整。
(一)管理中心的設立。各市(地)人民政府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得掛靠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與其他部門或單位合署辦公,也不得興辦各類經濟實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推薦,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并辦理任免手續,不得兼職。省監管辦和市(地)管委會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市(地)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時,可以提出撤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的建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置的具體事宜,按有關程序報批。嚴格控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
(二)管理中心的撤并。縣(市、區)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地要按照“凍結、清理、審計、移交”的原則,依法撤并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自國務院《通知》發布之日起,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歸集、轉移、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的前提下,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資產、人員編制一律凍結。各管理機構不得將違規運作的住房公積金,通過內部調賬方式調整到公有住房售房款、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或購房補貼等其他住房資金賬戶內。嚴禁通過補簽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蓋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逃避法律責任。對目前已被擠占、挪用的住房公積金,由原決策機構和決策人負責,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對違規發放的項目貸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而造成資金損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對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產、人員等狀況進行清理,核實債權債務,經審計后逐一登記造冊。在此基礎上,將清理后的資產(包括債權、債務)一并轉入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業務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改組為業務經辦網點或分支機構。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取消,人員由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擇優留用,未留用人員由原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負責,妥善安置。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資金數額和業務量較小的縣(市、區)的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業務,也可由受托銀行辦理。各市(地)人民政府應于2002年7月底前將機構撤并方案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調整工作。
四、規范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和個人賬戶管理
銀行專戶儲存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保障住房公積金******運作的重要手段。為確保《條例》和《通知》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各地要對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戶進行一次徹底的清理。在此基礎上按規定程序確定受委托銀行并設立相關賬戶。
(一)規范銀行專戶設立。管委會應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五家商業銀行范圍內,確定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受委托銀行對專戶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行為負有監督責任,發現違規問題要及時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省監管辦和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映。
(二)加強個人賬戶管理。受委托銀行要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并和受委托銀行定期對賬。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記賬時間以住房公積金在受委托銀行繳交入賬時間為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已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要發放有效憑證。
五、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加大個人貸款發放力度
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的政策優勢,加快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一)加大歸集力度。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必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各地要以縣(市、區)和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為重點,以落實財政補貼資金為重點,以建立動態的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和比例調整制度為重點,采取多種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覆蓋率和歸集率。要強化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住房公積金工作的考核,落實責任,加大執法力度,依法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提高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比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要簡化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改進貸款服務工作。對于職工買房、集資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應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健全貸款檔案管理制度。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上年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的60%,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比例原則上不得高于上年底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的15%。
六、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監督體系
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是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各項法規政策貫徹執行、維護住房公積金******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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