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減輕企業負擔,鼓勵企業不裁員、不降低一線職工收入,太原市今年允許經認定的困難企業緩繳2016年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項社會保險費用,緩繳期為1年。
困難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2013年12月底之前,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企業連續一個季度以上利潤指標同比下降30%以上;今年以來沒有裁員,且承諾年內不裁員、不降低一線職工收入等等。
據了解,2016年1月至12月企業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以對應月分別計算,緩繳期1年,緩繳社會保險費的還款期限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緩繳期內,企業可以正常辦理職工退休手續,參保職工正常享受保險待遇。此外,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征滯納金。
2016年內太原市將繼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給予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在崗職工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就業專項資金對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確定,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在崗職工培訓補貼標準參照就業專項資金按個人參加培訓費用總額的5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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