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購買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和子女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支出(含地下室和儲藏室購置費)加每平方米1000元裝修費用的總額。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和子女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產生費用支出加住房面積每平米1000元裝修費用的總額。
二、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每間隔12個月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房租支出總額。
三、租賃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賃商品住房,每間隔12個月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六城區范圍內的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22000元;三縣一市范圍內的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7000元;職工本人及配偶分別在六城區和三縣一市繳存,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承租人繳存地的提取標準。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雙方父母和子女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額雙方合計不得超過提取日之前12個月以內的內足額、不足額或者提前還本付息額或者貸款機構出具的申請日當月或者上月該筆購房貸款的余額。以前未提取的不計入當期累計。每還12個月均可提取一次。
五、支付物業費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額雙方合計不得超過建筑面積×1.6元(我市住宅平米物業費月收取標準上限)×12個月。每隔12個月均可提取一次。
六、離休、退休的,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七、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八、調離本行政區域的,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繼承人可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十、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封存狀態并符合有關規定的,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十一、單位發生撤銷、解散、破產情形,無欠繳住房公積金行為的;或者有欠繳住房公積金行為,由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后按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可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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