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應當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核定一次。
按照******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職工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單位應當從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新調入的職工,單位應當從該職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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