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設廳 山西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
關于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晉建金管理字[2007]390號
省直各廳局、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財政局、人民銀行各中心支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業務、健全風險防范和監督機制,維護繳存人合法權益,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
(一)******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地區,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聘用進城務工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用人單位要按國務院《條例》規定,將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不得截留和挪用。用人單位需確定住房公積金專職管理人員,負責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轉移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相關事項。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轄區內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足額安排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支出預算,并保障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對于歷年因財政困難拖欠的住房公積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補齊,確保財政補助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
(四)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未按照規定程序報省政府批準的,應予以糾正。
(五)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不高于12%。采取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發放職工住房補貼的,可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并在個人賬戶中予以注明。
(六)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職工工作所在設區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低于上一年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職工月******工資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統計局列入工資總額(即職工勞動報酬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2008年起,已規范津貼補貼的在職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公務員月平均工資總額,按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保留津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確定;未規范津貼的行政事業單位,現發放的地方出臺的各項補貼均作為計提基數(包括地區補貼、生活補貼、誤餐補貼和職務津貼)。
(七)用人單位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或者發生嚴重虧損并經批準緩繳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等困難情形,需緩繳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必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在單位內部公告后,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審核,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批手續。單位經濟狀況好轉后,應及時恢復正常緩存,欠繳部分應予補交。
(八)用人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等情形時,原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單位解散、撤消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視同職工工資予以優先償還。單位依法破產的,其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視同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原則上按《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日起計算。如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者依據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二、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未申請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一年內憑有效證明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后,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夫妻雙發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購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職工使用個人住房貸款(包括商業性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憑有效材料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歸還住房貸款需要支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保障、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滿兩年未再就業、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遇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憑有效證明材料和本人申請,經管理中心審核,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保留一定的余額。
(三)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離退休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銷戶手續。職工個人也可憑單位人事部門和財務部門證明及職工個人離、退休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銷戶手續。
(四)管理中心受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三、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范貸款風險
(一)各市要根據當地住房價格和居民家庭收入、住房水平及其變動情況,確定并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具有額度的確定,要綜合考慮住房價格,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和賬戶存儲余額等因素。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要一次性告知職工需要提供的資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三)管理中心要強化貸款風險防范措施,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中建立集體審批、審貸分離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貸款各環節操作規程,要建立健全逾期貸款的預警、催收和記錄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貸款業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保證資金******。
(四)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代辦網點承辦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應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并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五)管理中心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明確雙發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據委托協議的約定,定期對受委托銀行有關業務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變相拒絕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和拖延貸款時限、未執行約定責任和義務以及貸款投訴多、服務質量較差的受托銀行,管理中心應及時上報管委會,并向省建設廳、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報告。
(六)管理中心應與擔保機構逐年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其提留擔保保證金的比例,及應承擔的還款責任和風險。擔保公司未按要求建立擔保風險基金、不具備擔保能力,或者擔保行為不規范的,管理中心應依法解除擔保合作協議。
(七)對貸款提供評估、擔保或保險等收費性的服務機構,應由管理中心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擇優選擇。
四、強化內部管理,提高服務水平
(一)管理中心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所屬分中心和管理部管理水平、工作業績、風險控制能力及業務發展需要等情況,實行內部授權管理,加強所轄分中心和管理部業務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各分中心和管理部應在授權職責和權限范圍內開展工作。
(二)管理中心要實行住房公積金業務信息化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對業務信息系統操作、數據庫使用、管理人員身份認證等環節,實行授權管理操作;要建立應急處理保障機制,確保設備、數據和系統運行******。
管理中心要保證住房公積金業務信息系統與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管信息系統即時聯網,接受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部門的適時監控。
(三)管理中心要推行社會承諾服務制,實行“一站式”服務,落實首問負責制;要公開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的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行為規范、收取的要件清單、辦理時限、咨詢電話,以及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向有關機構應交納的相關費用標準等內容;要設立投訴信箱、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單位和職工的舉報。
五、強化行政監督,規范財務管理
(一)各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幫助解決管理中心在業務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支持和保證各管理中心及時解決歸集、個貸、宣傳、信息系統建設、風險防范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各受托銀行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存貸款賬戶的管理,積極配合管理中心做好防范住房公積金存貸款風險工作,對超出范圍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堅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各級銀監部門和省建設廳報告。
對違反規定存貸住房公積金、明顯超范圍使用公積金的行為制止不力,或違規為其提供便利的,將追究承辦銀行及其當事人的責任。
(二)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統計、審計、崗位責任、檔案管理、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管理和控制機制,對重要崗位和敏感環節,實行定期或不定期人員輪換制度。涉及重大資金調度和使用等事項,均應由集體研究決定,并形成文件和會議紀要。
(三)管理中心自身的基本賬戶、住房公積金委托存款、委托貸款賬戶、增值收益專戶必須分別設立,不得進行合并。
(四)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專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可以按照單位存款相應期限存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協定存款及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存款。
(五)管理中心要按照不低于增值收益的60%,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1%的比例足額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要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6]10號)嚴格貸款風險準備金的使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包括個人部分、公用部分和專項經費。其中,專項經費包括業務結算費用、表格印刷費、宣傳費、訴訟費、上繳管理費(主要用于全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系統的運行維護費)、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租賃及修繕費、管理中心業務系統運行維護費。
管理中心管理費用標準,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略高于******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具體審批程序和費用標準另行制定。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和上交財政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20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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